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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沒有簽訂持久授權書...

​案例二

儘管目前持久授權書未能涵蓋醫護指令,但是也極之建議大家在有精神行為能力時簽署。因為若果沒有預先簽訂持久授權書的話,病患的財政安排就只能靠其親屬根據《精神健康條例》(第136章)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,或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委派受託監管人。兩者皆有其局限性,而且申請程序冗長而複雜。(有關監護令內容,詳見第7章的7.2一節;關於受託監管人的詳情,可參閱第7章的7.3。)


坐擁億計資產卻無法動用當事人坐擁數以億計的資產,但是患上認知障礙症,更無奈的是他整個家族都遠在美國,只有他獨居香港。而在他失去認知能力前,並沒有做持久授權書,而是將資產存入銀行眼戶中,再給予銀行指示,每月將一定數目的金額發放到一個忠心服侍他多年的工人的賬戶中,用以支付其薪金及應付日常開支。工人非常盡責,如是者照顧當事人二十多年。但是最近當事人健康轉差,工人想替他申請參與日間護理計劃。當社工知道情況後,便解釋不能以工人身分代當事人報名,工人需要申請監護令,成為監護人才可代為報名。但是問題就出現了,因為監護委員會在處理申請時,基於擔心工人及事主之間有利益衝突,立即指任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監護人,同時指示社署就事主作Part II申請,以動用其資產、

一年後,Part II申請仍是遙遙無期,期間事主因有吞嚥困難,被迫入住政府資助的護老院舍。同時,因社署作為監護人不能動用超過每月HK $ 17,600的金額,所以無法繼續聘用工人來協助照顧事主,導致事主生活質素劇跌的同時,又浪費了政府資源,令社會和事主陷入雙輸局面。要避免陷入以上這些兩難又雙輸的局面的唯一方法,就是做好「樂齡規劃」,把握時機在第一至第三階段事先簽訂相關文件,最遲也不能遲過第四階段,委任信任的人在自己失去認知能力時處理自己的資產。


參考資料來源 :

節錄自失智大海嘯
作者:羅元玲博士,袁家慧博士,梁萃明律師
皇冠出版社 
出版日期:2019年7月初版

案例二: Program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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